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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沿革及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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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东区水上救生协会组织章程4
台北市东区水上救生协会 Eastern Taipei Lifeguard Association 114台北市内湖区成功路二段314号
台北市东区水上救生协会组织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台北市东区水上救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 三 条 本会以维护水上活动安全、推上水上救生教育为宗旨。 第 四 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五 条 本会会址设於台北市。 第 六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宣导水上救生知识,推广水上安全教育。 二、培训水上救生人员。 三、培训水上救生教练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员。 四、危险水域设置救生服务站,维护水域安全,防范溺水事件。 五、举办及参与水上救生活动、任务及竞赛。 六、支援公私立机关、团体、社区水上活动之安全警戒。 七、协勤政府机关执行防溺及救溺任务。 八、推广心肺复苏术(CPR)及全自动体外电击器(AED)教学。本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所规范之培训及证照核发事宜,另依《国民体育法》及相关法规办理。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四种: 一、个人会员:凡设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有行为能力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个人会员。 二、荣誉会员:凡认同本会宗旨,热心服务,经会员推荐,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荣誉会员。         三、预备会员:凡参与本会所举办之救生训练或活动,缴纳入会费者,加入本会为预备会员。 四、团体会员:凡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机构或团体,赞同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行使权利,其办法另订之。 荣誉会员、预备会员,一旦具备个人会员之条件,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为个人会员。 第 八 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九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个人会员户籍或工作地点迁离本市,若仍认同本会宗旨者,得为荣誉会员,惟不得行使 第十二条之权利。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 条 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 十一 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 十二 条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为一权。惟荣誉会员、预备会员不具上述四项权利。 第 十三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欠缴会费满六个月,经函请缴费逾三个月仍不履行者,经理事会之决议,得予以停权处分,不得参加各种会议、当选为理事、监事及享受团体内一切权益。如其当选为理事、监事者,应暂停其各项权利;如为工作干部者,得免除其职务。停权会员之复权,应由理事会通过。 第 三 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四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於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 十五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 十六 条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为限。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当选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总干事及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八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应视会务需要到会办公,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二十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第 二十一 条 理事、监事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 二十二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 二十三 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四 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一至三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解聘时亦同。 第 二十五 条 本会依据工作需要,得设置总务、器材、活动、训练、出纳、会计等组(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并通过之。 第 二十六 条 理事不得兼任总干事、会计、出纳,或其他有给职之工作干部。 第 二十七 条 监事不得兼任工作干部。 第 二十八 条 本会依任务需要,得设立分支机构或任务编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载明设立依据、组成、任务、经费来源等,提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 二十九 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若干人,会务顾问若干人(均为义务职),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名誉理事不得超过理事名额。 第 四 章  会 议 第 三十 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召集时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项。 第 三十二 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 三十三 条 本会之解散,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 三十四 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五 条 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视同辞职,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 第 三十六 条 本会应於召开会员大会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备查。会员大会会议纪录应於闭会后三十日内涵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 五 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七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新台币一千元。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入会费及当年常年会费。 二、常年会费:   (1)个人会员:每年新台币壹仟元。   (2)荣誉会员:每年新台币壹仟元。   (3)预备会员:每年新台币伍佰元。   (4)团体会员:每年新台币贰仟元。 三、会员及社会捐款。 四、主管机关补助。 五、委托收益及代办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八 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九 条 本会每年编造预(决)算报告,於每年终了之前(后)二个月内,经理事会审查,提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应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并提报会员大会。 第 四十 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十一 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四十二 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办事细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之规定。 第 四十三 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http://www.tewls.org.tw/hot_468519.html 台北市东区水上救生协会组织章程 2024-05-03 202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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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东区水上救生协会组织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台北市东区水上救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 三 条

本会以维护水上活动安全、推上水上救生教育为宗旨。

第 四 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五 条

本会会址设於台北市。

第 六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宣导水上救生知识,推广水上安全教育。
 二、培训水上救生人员。
 三、培训水上救生教练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员。
 四、危险水域设置救生服务站,维护水域安全,防范溺水事件。
 五、举办及参与水上救生活动、任务及竞赛。
 六、支援公私立机关、团体、社区水上活动之安全警戒。
 七、协勤政府机关执行防溺及救溺任务。
 八、推广心肺复苏术(CPR)及全自动体外电击器(AED)教学。

本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所规范之培训及证照核发事宜,另依《国民体育法》及相关法规办理。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四种:
 一、个人会员:凡设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有行为能力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个人会员。
 二、荣誉会员:凡认同本会宗旨,热心服务,经会员推荐,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荣誉会员。        
 三、预备会员:凡参与本会所举办之救生训练或活动,缴纳入会费者,加入本会为预备会员。
 四、团体会员:凡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机构或团体,赞同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行使权利,其办法另订之。

荣誉会员、预备会员,一旦具备个人会员之条件,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为个人会员。

第 八 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九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个人会员户籍或工作地点迁离本市,若仍认同本会宗旨者,得为荣誉会员,惟不得行使 第十二条之权利。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 条

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 十一 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 十二 条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每一会员为一权。惟荣誉会员、预备会员不具上述四项权利。

第 十三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会员欠缴会费满六个月,经函请缴费逾三个月仍不履行者,经理事会之决议,得予以停权处分,不得参加各种会议、当选为理事、监事及享受团体内一切权益。如其当选为理事、监事者,应暂停其各项权利;如为工作干部者,得免除其职务。
停权会员之复权,应由理事会通过。

第 三 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四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於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 十五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 十六 条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为限。
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当选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总干事及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八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应视会务需要到会办公,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二十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第 二十一 条

理事、监事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 二十二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 二十三 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四 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一至三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解聘时亦同。

第 二十五 条

本会依据工作需要,得设置总务、器材、活动、训练、出纳、会计等组(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并通过之。

第 二十六 条

理事不得兼任总干事、会计、出纳,或其他有给职之工作干部。

第 二十七 条

监事不得兼任工作干部。

第 二十八 条

本会依任务需要,得设立分支机构或任务编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载明设立依据、组成、任务、经费来源等,提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 二十九 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若干人,会务顾问若干人(均为义务职),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名誉理事不得超过理事名额。

第 四 章  会 议
第 三十 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召集时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
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项。

第 三十二 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 三十三 条

本会之解散,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 三十四 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五 条

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视同辞职,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

第 三十六 条

本会应於召开会员大会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会员大会会议纪录应於闭会后三十日内涵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 五 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七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新台币一千元。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入会费及当年常年会费。
 二、常年会费:
   (1)个人会员:每年新台币壹仟元。
   (2)荣誉会员:每年新台币壹仟元。
   (3)预备会员:每年新台币伍佰元。
   (4)团体会员:每年新台币贰仟元。
 三、会员及社会捐款。
 四、主管机关补助。
 五、委托收益及代办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八 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九 条

本会每年编造预(决)算报告,於每年终了之前(后)二个月内,经理事会审查,提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应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并提报会员大会。

第 四十 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十一 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四十二 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办事细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之规定。

第 四十三 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